公告专栏霍林郭勒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公告

当前,春耕正陆续开展,并且清明节将近,烧荒、祭祀等野外用火行为增多,加之天气干燥多风,极易引发火灾事故。为预防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就春耕、清明节期间加强野外用火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范用火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在农田焚烧农作物秸秆、杂草等“烧荒”行为;(二)严禁在野外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燃放孔明灯;(三)严禁在野外野炊、生火;(四)严禁在林地、田地及柴草堆垛附近吸烟;(五)严禁随意向室外倾倒火焰未熄灭的炉灰。(六)落实基层消防管理责任

各苏木街道负责本辖区野外用火管理工作,要落实网格化管理,逐级压实工作责任。各居(村)民委员会要制定群众野外禁止用火公约,进村入户开展宣传教育,让群众了解野外用火的危害和后果,增强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要开展巡防管控,及时制止、查处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各街道苏木志愿者要加强值班值守,制定完善灭火应急预案,遇火情快速出动、有效处置。

二、相关法律责任(一)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二)对于过失引起火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霍林郭勒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霍林郭勒市应急管理局

霍林郭勒市消防救援大队

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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