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总工会召开了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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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霍林郭勒市总工会召开了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部署会。总工会主席宋继庆同志主持会议,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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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由总工会主席宋继庆同志传达了上级工会文件精神,并对本次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的目的、意义、法律依据,实施细则相关内容以及有关要求进行详细解读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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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什么是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
A: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是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自治区总工会牵头组织实施的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而开展的惠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非盈利性互助行动。
Q: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的内容
A: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的自付部分给予补助。
Q:哪些人可以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
A: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辖区内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农牧民工),均可申请参加互助行动,成为本会会员。
Q:职工如何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
A:由职工所在的单位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全员入会,不接受个人单独参互。
Q: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的期限和缴费标准
A: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互助保障期限为一年,每人每年元的标准缴纳互助金。
Q: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的补助标准
A: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的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住院自付部分金额在00元(含)以下的,按30%比例给予补助;
2.住院自付部分金额在00(不含)—000元(含)的,按70%比例给予补助;
3.住院自付部分金额在000元(不含)—(含)元范围的,按%比例给予补助;
4.超过元的部分,不再补助。
Q:如何领取补助金
A:参互职工出院后应当在医保结算后九十日内持有关凭证由会员本人(或近亲属)向所属工会提出互助保障补助金的申请,经所属工会工作人员审核签名盖章,上报办事处或代办点留存,并将申请人的申请和住院相关凭证原件照片通过系统上传互助办审核。
附:内蒙古自治区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行动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
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行动实施细则
为了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治疗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参互对象和期限
第一条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辖区内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均可申请参加互助行动,成为本会会员。
参加本行动时尚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参加后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其在参互期内发生医疗保障的按本细则执行。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行动,且必须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行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的80%(含)。
第二条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行动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行动参互申请表》电子文档及纸质文档各一份;
(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证明复印件一份(单位可统一出具缴费证明)。
第三条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互助保障期限为一年,从办结参互手续后的次日零时起至1年保障行动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二章互助金和监管
第四条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行动的职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发展水平定为每人每期交纳元互助金。
互助金一经交纳,不论是否享受互助补助待遇,一律不予退还。
第五条互助金来源
(1)职工交纳的互助金;
(2)政府、行政、工会的补助;
(3)自治区总工会安排的风险准备金;
(4)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
(5)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六条互助金由单位工会(或盟市、旗县区、产业工会)接受职工申请时一次性收取(每人每期限交一份)。
第七条单位工会或盟市、产业工会收取的互助金,应当按规定时限上交到互助办指定的银行。上交互助金时,各办事处或代办点应通过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管理系统上传《内蒙古自治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行动参互申请表》(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行动参互单位台账》(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行动参互汇总表》(附件3)电子文档,纸质文档由各代办点上报相应的办事处留存。经审核通过后,由互助办给参加本行动的单位统一开据相关票据。
第八条互助金收支情况应于次年2月25日前经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监事会审计后在自治区总工会网站等媒体公示,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互助待遇和支付
第九条参互会员在互助保障期限内享受住院医疗补助。逾期不缴纳互助金或缴费不足的,不能享受相应补助。按照职工住院发生的、在内蒙古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行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支付后的自付部分,采用单次住院按比例支付的办法给予补助。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发展水平,暂定为每个互助保障期限内补助金额最高为元。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住院自付部分金额在00元(含)以下的,按30%比例给予补助;
2.住院自付部分金额在00(不含)—000元(含)的,按70%比例给予补助;
3.住院自付部分金额在000元(不含)—(含)元范围的,按%比例给予补助;
4.超过元的部分,不再补助。
第十条参互人员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的,只扣减一次补助起点,其费用可以累加计算,但已审批过的补助不得与下一次补助累计。
结算公式为:补助金=(总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等已报销金额-政策外的自付部分-职工基本医疗起付线)×分段比例
第十一条参互职工出院后应当在医保结算后九十日内持有关凭证(附件4)由会员本人(或近亲属)向所属工会提出互助保障补助金的申请,经所属工会工作人员审核签名盖章,上报办事处或代办点留存,并将申请人的申请和住院相关凭证原件照片通过系统上传互助办审核。
互助保障补助金应当在参互职工提交有关资料并通过互助办审核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终结。
第十二条参互职工入院时间在互助期内,出院时间不在互助期内的,补助金按互助期内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四章互助保障除外责任
第十三条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互助保障补助。
(一)互助期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医保政策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及单病种定额包干标准外的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如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等;
(四)不在住院收费收据所列项目中的医疗费用;
(五)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互助保障补助金的。
第十四条如有第十三条第五款所指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互助保障补助金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互助保障补助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职工中途退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退出之日起终止享受互助保障补助金权利,所交纳的互助金不予退还。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年1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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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霍焱荣
监制:班布拉
图片:张塔娜
霍林郭勒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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