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就防疫期间社
新闻发布会现场
2月9日,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举行第十二场新闻发布会。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李钢、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张效敏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流动人口管理等回答记者提问。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张效敏在发布会现场回答记者提问Q:前两天,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发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查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其中第三条“依法严厉查处故意传播疾病的行为”指出,对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请问,目前公安机关处理过这样的案件吗?
A:张效敏介绍道,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2月6日,自治区公安厅向全区发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查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明确提出依法严厉查处的9种违法犯罪情形。其中“依法严厉查处故意传播疾病的行为”,主要是指少数有疫情重点地区居住旅行史、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等人员,拒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故意隐瞒病情、行程、接触史等信息,造成病毒传播危险,扰乱疫情防控秩序,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危害公共安全。近日,通辽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办理了一起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经查,犯罪嫌疑人徐某(女,霍林郭勒市某社区居民)长期在武汉女儿家居住。1月21日,徐某从武汉出发,1月22日返回霍林郭勒市。返回霍市后,徐某拒不执行通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回霍日期的信息,欺骗社区调查走访人员。在公安机关根据大数据信息核实出其真实行程后,社区工作人员根据规定对徐某实施了居家隔离。但隔离期间,徐某擅自外出、多次主动和周边人群及亲属密切接触,致1人感染新冠肺炎、33人被隔离观察。2月8日,徐某自己也被诊断为新型肺炎确诊病例。
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处置工作通报,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现徐某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霍林郭勒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Q:疫情期间,利用疫情实施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办理情况如何?
A:张效敏回答道,疫情爆发以来,各地口罩等防护产品十分紧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众急于购买的心理,实施诈骗犯罪,性质恶劣,给群众带来经济、健康双重损失。近日,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公安分局办理了一起刘某诈骗案。
经查,自年1月29日以来,犯罪嫌疑人刘某利用防控疫情关键时期人们对口罩的需求,在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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