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公安局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关
霍林郭勒市公安局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
为充分发动群众,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涉黑涉恶犯罪活动,有效维护公共安全,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制定施行《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奖励办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通告如下:
一、公安机关坚决严厉打击涉黑涉恶犯罪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按照《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奖励办法》给予物质奖励。公安机关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披露举报人信息。
三、违法犯罪人员检举、揭发他人从事涉黑涉恶活动并经查证属实,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侦破其他重大违法案件,或者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重大违法犯罪人员等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对知情不举、包庇、窝藏、帮助涉黑涉恶人员,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涉黑涉恶信息,谎报警情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防范和打击涉黑涉恶犯罪工作,充分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鼓励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包括:
第一类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第二类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第三类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第四类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村民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第五类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第六类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第七类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第八类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第九类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第十类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第十一类强行插手土地、草场承包,以非法手段攫取最大利益的黑恶势力;
第十二类在矿产资源开发中恶性竞争或公开侵占、国有矿产资源的黑恶势力;
第十三类插手民间借贷债务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讨债公司”的黑恶势力;
第十四类在农村农闲时节组织赌博、“围胡”放款的黑恶势力;
第十五类以非法手段垄断物业管理,控制小区装修和材料供应或雇佣“黑保安”欺压业主的黑恶势力。
第三条群众发现或知悉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应当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110-
(二)、举报邮箱:hsshceb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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