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霍林郭勒管理部原主任

点击蓝字霍林河信息港免费   被告人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02********,蒙古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通辽市**中心**管理部原主任(已退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市**路北**栋**单元**号;因涉嫌职务违法,于年9月14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监察委员会立案,于当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因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经本院决定,于年2月8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年2月22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科尔沁区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贪污罪,于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石某某于年至年任**中心主任;于年至年任通辽市**中心**管理部主任。

一、涉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石某某在担任通辽市**中心**管理部主任期间,负责**发放的最终审核。年9月至年5月,石某某在明知贷款申请人未实际购房,仍以发放职工个人**贷款的方式,利用职务便利,将**储金分多次挪出归他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共计.5万元人民币。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挪用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年10月至年5月期间,王某某以**市**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购买**的名义申请**贷款共计66笔合计万元。石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上述职工个人**贷款挪出给王某某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至年11月,上述贷款全部结清。

2、挪用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年9月,史某某以**市**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购买**的名义申请**贷款共计37笔合计万元,郝某某以本人及他人的名义申请**贷款共计3笔合计24万元。石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上述职工个人**贷款挪出给史某某、郝某某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至年4月,上述贷款全部结清。

3、挪用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年至年期间,李某某以**市**有限公司职工购买**的名义申请**贷款共计27笔合计万元。石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上述职工个人**贷款挪出给李某某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至年11月,上述贷款全部结清。

4、挪用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年,周某某、马某某、邱某某以**市**有限公司职工购买**的名义申请**贷款共计笔合计万元。石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上述职工个人**贷款挪出给周某某、马某某、邱某某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至年10月,上述贷款全部结清。

5、挪用.5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年12月至年12月,孟某某、于某某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的名义申请贷款共计21笔合计.5万元。石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上述职工个人**贷款挪出给孟某某、于某某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至年12月,上述贷款全部结清。

6、挪用42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年,杨某某以**市**处**的名义申请**贷款共计6笔合计42万元。石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上述职工个人**贷款挪出给杨某某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至年1月,上述贷款全部结清。

7、挪用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年5月,石某某与许某某、刘某某等八人以本人或他人的名义,以职工**的名义申请**贷款共计23笔合计万元。石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上述职工个人**贷款挪出,后石某某、许某某等人将贷款出借给通辽市**有限公司赚取利息。至年12月,上述贷款全部结清。

二、涉嫌受贿罪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石某某在担任通辽市**中心**管理部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款物合计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年10月,李某某为感谢石某某在其申请办理职工**贷款的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在石某某的办公室给予其10万元;

2、年,史某某为感谢石某某在其申请办理职工**贷款的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在石某某的办公室给予其15万元;

3、年3、4月份,马某某为感谢石某某在其申请办理职工**贷款的过程中提供的帮助,通过周某某给予石某某30万元;

4、年10月至年12月,王某某为感谢石某某在其申请办理职工**贷款的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在**市**行、石某某的办公室,分两次给予其40万元;

5、年,石某某接受**管理部**人员刘某某、杨某某、满某某、岳某某四人的请托,帮助为其办理**,分两次收受岳某某等人给予的钱款共计20万元。

三、涉嫌行贿罪的犯罪事实;

年至年期间,被告人石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两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共计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年,石某某为石某甲经营的**市**有限公司能够申请到**项目补贴,请托时任**市**委主任周某某在项目申报上给予照顾。年8月,石某某为感谢周某某提供的帮助,在**市**小区内由石某甲送给周某某40万元;

2、年的冬天,**市**在调查石某某的过程中,石某某请托时任**市**院**刘某甲(另案处理)帮助协调关系并给予关照,送给刘某甲万元。

四、涉嫌贪污罪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石某某在担任通辽市**中心**市**部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支出、用未实际发生的票据核销账目的手段及虚增单位供热面积的方式,非法占有公款共计.2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年至年,石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指使工作人员岳某某、许某某采取虚列支出、用未实际发生的票据核销账目的手段,套取公款共计20.万元;

2、年至年,石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自有的一套住宅和他人名下的两套商品房的房产供热面积加入到通辽市**中心**市**部的供热面积中,由**市**部进行支付,骗取公款共计12.万元。

被告人石某某于年9月14日经科尔沁区监察委员会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无前科劣迹证明,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相关法律文书、任职文件、职工个人**贷款手续等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史某某、岳某某、杨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5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计现金人民币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共计现金人民币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现金人民币3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来源:通辽风云霍林河信息港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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