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

近日,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年原被告协议离婚,后于年办理了复婚登记。但复婚后,被告未尽到妻子及做母亲的义务,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并对房产、抚养费等予以处理。为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霍市法院首次向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要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并填写《离婚纠纷案件财产申报表》。

此次《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的发出是霍市法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一次实践,也是霍市法院为平等保障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权利,防止并遏制离婚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同时,申报财产也为当事人的举证提供了新的思路,审理过程中,在对比双方填写的申报表后,法官重点对有争议的部分进行查明,基本上能一次性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不仅减少了财产分割问题上形成新的矛盾,也减少了因财产分割问题引发的上诉和二次诉讼可能性,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轻了法院办案难度,提高了司法效率。

法条链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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