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洛阳终于开始调控了,新开盘房价不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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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6月份洛阳房价涨幅排名位居全国第一之后,7月份,洛阳终于出台调控政策了。

7月17日,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百姓呼声上回答网友提问时透露,目前已经对洛阳市区所有在建房地产项目实行商品住房价格申报指导制度。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应向房管局市场处申报预售价格并备案。

并要求洛阳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目前在售项目以年4月签约均价为基准价,再售房源价格原则上均不得高于该基准价。发现开发企业有擅自调高售价、公示价格与申报价格不一致等违规情形的,采取约谈、停止网签、处罚、媒体公开曝光、计入黑名单等方式从严予以查处,有效的确保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

另外据网友反映,进入7月份以来,洛阳很多价格较高的新楼盘备案被暂时停止了。

网友说开发商给出的回复是“洛阳房管局限制备案”,而恢复备案的时间尚不确定,所以不排除洛阳下一步出台更为严厉的调控措施的可能。

下面我们来回顾一下上周和昨天,两个城市出台的两个完全不同的调控政策,一个开封,一个苏州,一个取消限购仅一日就收回,一个“限售”政策再次升级,新房三年内限售、二手房五年内限售。

上周,一则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关于调整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实现及撤销备案限制的函》文件在地产圈里广为流传,瞬间整个地产圈热闹了起来!然而仅隔一天时间,开封刚宣布取消“限售令”的政策被撤销了。

虽然开封“取消限售”的政策被撤销,但是还有很多人一致认为今后放松楼市调的政策将会慢慢到来,然而距开封“一日游”政策还不到一周的时间,又一城市楼市“限售”政策升级……

NO.1|壹

苏州“限售”政策再次升级

7月24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后文简称《工作意见》)提出,扩大住房限制转让实施范围。对苏州市区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实施限制转让措施。

据悉该《工作意见》自年7月25日起实施,苏州市区范围内新取得预(销)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含已经取得预售许可尚未开始网签的项目),购房人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满3年后方可转让;二手住房通过市场交易购房人新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转让。

NO.2|贰

苏州“限售”政策原文及解读

苏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

苏府〔〕6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当前苏州市房地产市场存在问题,合理引导住房需求,抑制投机炒房,稳定市场预期,经市政府研究,在《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号)、《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市场调控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苏府〔〕38号)文件基础上,制定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用地出让管理

加大土地供应保障力度,严格执行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保障土地市场供需适度。严格施行购地自有资金申报核查制度,竞买企业应说明购地资金来源并作出承诺。住宅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调整为30%~50%区间设置,具体在出让公告中设定。竞得人申报自有资金不实的,取消竞得资格没收保证金或终止出让合同没收定金,并将竞得人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企业诚信系统。住宅用地鼓励实行“限房价、限地价”出让方式。

政策解读:

1、我市自年起,建立了根据市场供需状况研究确定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并向社会发布的机制,今年市政府确定市区住宅用地计划供应面积为亩(其中政策性住房用地不少于亩)。结合近年来我市房地产市场变化快、周期短的特点,为进一步严格落实住宅用地“五类”调控目标,将在严格执行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基础上,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及市场供需情况对计划及时动态调整,更好发挥供应计划的引导作用。

2.、在住宅用地出让公告中明确要求,竞买人应在报名阶段书面说明购地资金来源并作出承诺。如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发现竞得人申报自有资金情况不实的,取消竞得资格并没收保证金;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发现受让人申报自有资金情况不实的,终止出让合同并没收定金,并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企业诚信系统。

3、鼓励实行“限房价、限地价”出让方式,在现有的“一次报价”公开出让方式基础上,根据市场情况,明确出让地块所建商品房价格要求,引导竞买人审慎理性报价。

二、调整居民购房政策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苏州市区、昆山市、太仓市范围内申请购买第1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苏州市范围内连续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政策解读:

1、范围对象:是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苏州市区、昆山市、太仓市范围内申请购买第1套住房;

2、购房条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连续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3、社保及个人所得税缴纳范围:是指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包括苏州市区(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苏州高新区、苏州工业园区)及昆山、太仓、常熟、张家港等四市范围。

三、扩大住房限制转让实施范围

对苏州市区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实施限制转让措施。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苏州市区范围内新取得预(销)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含已经取得预售许可尚未开始网签的项目),购房人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满3年后方可转让;二手住房通过市场交易购房人新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转让。

政策解读:

1、范围对象:是对苏州市区即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苏州高新区、苏州工业园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实施限制转让措施;

2、新房转让条件: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市区范围内新取得预(销)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包括已经取得预售许可尚未申请草签的商品住房,购房人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满3年后方可转让;

3、二手房转让条件: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二手住房通过市场交易购房人新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转让。对买卖双方已完成草签并已提交限购核查的、买卖双方已签订认购协议或购房合同并能提供已支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银行、支付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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