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戒严令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
为有效保护森林草原资源,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重点区域实行戒严防火的命令》,结合我市地理气候特点,现发布年春季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
一、年4月1日至6月15日为全市防火戒严管制期。
二、防火戒严管制期内,市行政区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包括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烤火、焚烧牧草、野炊、烧荒烧茬、焚烧垃圾等行为),违者按纵火依法严肃处置。凡需进入林区、牧区进行生产作业的单位及个人,必须经市自然资源局批准,接受防火安全教育,签订防火责任状(合同),领取防火通行证。所有人员要自觉接受森林消防员、护林员、检查站和防火外站值勤人员的检查。
三、达苏木、各街道对重点火险区要组织专人进行24小时值班值宿、反复检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对检查人员要实行责任制,有失职行为者要严肃查处。
四、防火办对重点防火区实行封闭管理,严防死守,严禁行人及车辆进入。
五、防火责任单位值班值宿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瞭望台、检查站工作人员要加强瞭望、检查和巡护;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森警中队、消防大队及扑火队伍要时刻处于高度戒备状态,做好扑火救灾准备。
六、达苏木、各街道、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要建立严格的防火领导责任制,把防火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首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好。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检查和落实防火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发现火情要亲临现场指挥,及时按程序上报火警火灾情况,失职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七、凡违反本戒严令和《霍林郭勒市防火通告》造成火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置。
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
年4月3日
来源: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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