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协议离婚后,能否变更子

很多夫妻在离婚过程中,最烦恼的不是财产,而是子女的抚养权问题。那么,离婚时未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但之后想要争取孩子抚养权,该怎么办?基本案情:张某(妻子)与黄某(丈夫)依法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因夫妻感情破裂,张某与黄某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儿子由黄某抚养,但由张某照顾孩子,黄某每月给付抚养费元。后张某想要回儿子的抚养权,黄某不同意,于是张某起诉至霍市法院,要求法院变更抚养权。法院判决: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抚养权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父母有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等综合条件确定,但同时还应充分尊重和考虑年满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个人意愿。本案中张某与黄某离婚后,婚生子长期与张某生活,张某对婚生子照顾更多,且经本院询问婚生子明确表示愿意与其母亲张某共同生活,故张某主张变更婚生子抚养权的诉讼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法官说法: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是对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最有利的保障,但当婚姻出现裂缝无法修复时,应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从法律层面讲,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双方依旧负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而孩子由谁抚养,其出发点应该从子女身心健康出发,全面考虑孩子的成长教育、生活环境、内心情感、父母经济状况等多种因素。法院在审理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时,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是是否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利;二是抚养人是否具备抚养能力和条件。具体为:(一)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是否因疾病或伤残丧失抚养能力;(二)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是否不尽抚养义务,有无虐待子女的情况,是否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三)八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意愿以及另一方有无抚养能力。

法条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来源: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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