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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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林郭勒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社会管控组通告

为切实做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结合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依法处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违规违法行为通告如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和命令,自觉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采取的有关登记和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不及时遵守上报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的人员,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的,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者造成病毒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拒绝接受卫生防疫机构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法律责任。自本通告发布之时起,截止2月14日18时前,尚未登记报告的高危重点人员,特别是由湖北省(除武汉外)来我市的、由武汉来我市的、我市前往湖北省返回的、经由湖北省停留后入境我市的、与上述四类人员密切接触的,必须立即主动向我市苏木、街道和卫生部门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对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非法经营、造谣传谣、贪污、挪用、侵占救灾物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从严从快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特此通告。

霍林郭勒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指挥部社会管控组

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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