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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迅速开展流动人员和新冠肺炎高危重点人员如实申报登记及依法严厉查处涉疫违法犯罪宣传工作的通知各旗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社会管控组:
现将自治区五部门印发的《关于流动人口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高危重点人员如实申报登记的通告》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查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的文字资料和广播录音下发给你们,请各地迅速在街道乡镇、社区嘎查村、居民区、企业、车站、机场及警务方舱、检测站点等场所张贴上述通告,并反复广播通告内容。
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社会管控组年2月10日关于流动人口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高危重点人员如实申报登记的通告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流动人口及有疫情重点地区居住旅行史、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等人员如实申报登记,是落实疫情防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要求的关键环节,为维护正常疫情防控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全面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做好防治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命令,自觉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采取的有关登记调查,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自觉接受社区、单位的排查、监测和管理。主动如实申报登记个人信息,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二、凡年1月1日以来,到我区的流动人口(跨市县居住人员),要主动向居住地管辖派出所或社区申报暂住登记。申报暂住登记可扫描“内蒙古自治区流动人口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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