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通辽市首例自
近日,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洗钱犯罪案件。该案系通辽市审理的首例“自洗钱”犯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为掩饰、隐瞒吸收钱款的来源和性质,李某某利用其名下的通辽市某保险代理责任公司将涉嫌非法集资案款中的部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而后又通过其个人账户将涉案款转给其他个人账户用于保险业务,从中赚取差价。经查,李某某在年3月至年12月期间将涉嫌非法集资的案款转入个人账户余万元,其中余万元用于垫付车险返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掩饰、隐瞒吸收钱款的来源和性质,将吸收的资金通过他人账户转移并用于垫付车险返现,改变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构成洗钱罪。
案件庭审中,控辩双方对案件证据进行举证、质证,法庭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期宣判。
法官说法
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等其他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或者跨境转移资产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不再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加大了对从洗钱犯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处罚力度。
法官提醒
洗钱犯罪手段多样,变化频繁,在日常生活中,如有人要求帮忙进行银行转账或借用个人、单位银行账户“走账”时,请一定要提高警惕,增强风险意识,切勿被“好处费”利诱,不慎掉进“洗钱”陷阱。
来源: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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